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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16年05月31日 14: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及陕西省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大学生言行规范》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

4.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专业排名在前5%,按教务处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评选。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企业奖学金与资助。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秋季学期,参照各学院当年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到各学院。

第八条 各学院及时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评审程序进行宣传。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中择优选拔,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网站、学生公寓前公布栏等方式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名单报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直接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按学院下发,各学院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协调校内有关部门,通过校内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并发送喜报通知获奖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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