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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05月31日 14:16  点击:[]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通知的(陕教资 [2007]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动态的管理方法,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按学校规定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是参照西安市经济困难家庭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及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认定时间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认定标准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六、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出本班家庭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在全班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

(四)学院评审: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新生和在校学生发送《我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四)已认定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受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3.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五)各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八、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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