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因私出国(境)
因私事由包括:旅游、探亲、访友及申请毕业后出国(境)深造的自费留学项目。办理签证、学校申请所需的中英文《在读证明》,按如下步骤:
第一步:下载《我校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电子版填写个人信息部分,在概述栏备注因私事由及所需开具的项目要求;
第二步:持打印版的申请表,赴学院(部)找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本科、研究生)和主要负责人(院长或书记)签署意见、签字、日期,并加盖相应公章(如下图,①至③项);
第三步:将学院(部)审核过的申请表交至国际处(逸夫楼702)。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办理校领导签字及用印手续。
注意:国际处(港澳台办)办理《在读证明》签字用印需1-3工作日。
【第二类】单位公派出国(境)交流
本流程适用于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国家公派留学、双学位项目、学期/学年联合培养、社会实践、带薪实习、夏令营、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一步:学生需通过各种途径详细了解项目内容,根据项目要求,确定报名意向,并征得家长同意后,取得由家长本人签署的《出国(境)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X02)(《同意书》可提交原版、扫描打印版、拍照打印版、传真件等,且信息内容清晰可辨)。
第二步:学生将《出国(境)家长知情同意书》交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并现场致电学生家长,确认签字的真实性。若情况属实,学生领取详细项目材料,并填写《项目报名表》。
提示:出国请及时办理《护照》、赴港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赴台湾请办理《台湾通行证》
第三步:学生持详细项目材料、《同意书》及电子版填写的打印版《我校学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X01)赴学院(部)找研究生导师(仅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指学院党委副书记,且本科生、研究生均需)和主要负责人(院长或书记)签署意见、签字、日期,并加盖相应公章;
第四步:学院审批结束后,学生持《我校学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X01)赴教务处(仅本科生)或研究生院(仅研究生)、审核签字,并就项目相关的教学管理事宜进行咨询核实。
(学工部审核签字由国际处/港澳台办统一为大家办理)
*第四步:参加出国(境)学期、学年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需以本人在外时间段的我校课程为目标,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在合作院校选择相应学分/门数的课程,填写《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审批表》(附件X04),并找本科/研究生教学院领导签字。
*选课原则:以我校课程内容、类别、学分为依据,在内容相近的前提下,【必修课:门数对等,选修课:总学分数对等】。外方课程不论选修与必修。
*参加台湾项目的学生,请另外提供: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也复印件;2、在校成绩单。
第五步:学生将《出国(境)家长知情同意书》、《我校学生出国(境)申请表》、(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审批表》)交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并签订《学生出国(境)协议》。(国际处审核与协议签署,于项目报名截止后统一办理。并返还学生一份已签署盖章的协议)
第六步:学生根据项目要求,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项目申请书、成绩单、体检证明以及其他项目申请材料和办理签证(签注)用材料。*国际处(港澳台办)统一为项目学生出具申请所需的中英文《在读证明》。
第七步:学生抵达国(境)外项目单位后,根据项目时间长短,定期(按周或月)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提交《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反馈表》(附件X07)及相关图文材料。
第八步:学生参加完项目回校一周内,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填写《我校校际合作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经学院系主任(研究生导师)、院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办理学分转化;或携项目证明书,赴教务处办理社会实践分认定。
*未能完全认定学分的,需按规定填写《补修申请表》(教务处领取),随下一级同期进行补修及考试。
第九步:学生参加完项目回校一周后,向国际处提交《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总结表》及项目图文材料。
相关下载请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浏览